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我省使用标准执行全国通用标准。
二、 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
三、 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中放宽外语考试成绩要求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放宽至50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 此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