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27   |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  作  者:

 

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04]76
 
为奖励我校广大教师在教学改革、教书育人等方面做出的成绩, 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投身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我校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设立教学优秀奖,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时间及人数
教学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不超过评选当年任课教师总数的5%
二、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师德高尚。
(二)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五年,评审期(近两年)各学期均在岗。 
(三)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能反映本学科的新进展,两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500教分。 
(四)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教学风格,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的欢迎,得到同行和院(系)的好评,评审期内教学质量评价每年都是优秀、无教学事故。
(五)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取得一定成绩。承担省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的人员,或承担校级教学研究课题的前两位人员,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的人员,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竞赛一、二等奖的主要指导教师或教练员,获得学校组织的教师竞赛奖励。
(六)积极参与专业和课程建设,在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建设计划制定与修订、实验室建设、新上专业申报、教材建设、教研室工作等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得到同行和院(系)的好评。 
(七)关心师资队伍建设,热心指导青年教师成长,团结广大教师,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八)关心学校发展、支持院(系)工作。
三、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教师本人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优秀奖申报表》,报所在系、教研室。 
(二)系、教研室初评。各系、教研室根据评选条件和参评教师申报材料,结合平时对参评教师的了解,组织全体教师评比,符合条件、且系、教研室三分之二以上教师同意的报院(系)。 
(三)院(系)推荐。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和参评教师申报材料,对系、教研室上报名单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向学校推荐的名单,填写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院(系)推荐的教师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提交学校教学优秀奖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教学优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表决产生教学优秀奖获奖名单。
(六)学校审批。学校根据评选条件对教学优秀奖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表决结果进行审批。 
四、表彰奖励 
(一)学校对教学优秀奖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二)教学优秀奖记入教师教学档案,在聘任教师职务时可优先考虑。 
五、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