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04]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培养和造就出类拔萃的教学带头人、树立教师教学的榜样,经学校研究决定,实施“教学名师工程”。 第二条 “教学名师工程”分层设立,第一层次为初级层,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教学质量奖”;第二层次为中级层,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优秀奖”;第三层次为高级层,名称为“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是学校教师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教学质量奖” 每年评选一次;“教学优秀奖” 每两年评选一次;“教学名师” 每四年评选一次。教师只能逐级取得上述荣誉称号和奖励,连续两年获得“教学质量奖”方可申报“教学优秀奖”,累计获得过两次“教学优秀奖”方可申报“教学名师”。 第二章 教学质量奖、教学优秀奖 第四条 教学质量奖 (一)评选条件及办法 年度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10教分,每年承担本、专科生课堂教学任务,无教学事故、年度教学质量评价优秀。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参见《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二)荣誉及奖励 授予“山东理工大学教学质量奖”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五条 教学优秀奖 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件及办法参见《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办法》。授予获奖教师“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优秀奖”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三章 教学名师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教书育人的典型事例。 (二)积极主动团结和带动教师进行专业和课程建设,在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建设计划制订与修订、实验室建设、新上专业评审准备、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使专业或课程特色鲜明、教学手段完备,在省内高校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累计获得过两次以上教学优秀奖。评审期内,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10教分,每年承担本、专科生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考核均为优秀,培养的学生有牢固的基本知识、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知识综合运用能力。 (四)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对教学理论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对教学工作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充分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总结形成了有特色、行之有效的先进教学方法,并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评审期内主持过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主编过省级以上统编教材,作为首位人员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作为前三位人员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积极从事本学科科学研究工作,主持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加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两位),或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前三位),或作为首位人员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自然科学被SCI、EI、ISTP、ISP检索1篇以上,社会科学被SSCI、AHCI、ISSHP收录、新华文摘转摘1篇以上。 (六)关心本专业或课程的师资队伍建设,热心指导青年教师,团结同志,协作共事,对师资队伍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受到广大教师的拥戴。 (七)关心学校发展、支持院(系)工作,努力完成院(系)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教师本人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申报表”,报所在系、教研室。 (二)系、教研室推荐。各系、教研室根据评选条件和参评教师申报材料,结合平时对申报教师的了解,组织全体教师酝酿,经系、教研室三分之二以上教师同意对符合条件者向院(系)推荐。 (三)院(系)推荐。各院(系)根据评选条件和教师申报材料,对系、教研室上报名单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向学校推荐的名单,填写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院(系)推荐的教师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 (五)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表决产生教学名师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 (六)学校审批。学校对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交的教学名师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 荣誉和奖励 授予“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奖励人民币30000元。 第九条 国家级教学名师、省级教学名师推荐人选将从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中择优选拔。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