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在党总支(包括基层党委,下同)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应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校党委的各项决议,不断探索工作的新形式、新思路、新方法,在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员及全体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要尽可能与行政组织对应设置,建立在能够相对独立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工作实体上;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按照学科相近、工作联系密切、方便活动、便于管理的原则建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可建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系或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年级、专业或班级设置,也可探索按社区或公寓等其他形式设置党支部;机关、后勤等党支部一般按单位或部门设置。 建立党支部要经所在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按照规定程序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支部书记1人,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批准,并报组织部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改选和补选的结果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支部书记应由思想作风好,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党员担任。为便于工作的开展,系或教研室主任属正式党员,且具备以上条件者,可同时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六条党支部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组织党员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教学、科研、服务、学生教育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纪党风教育,做好党员失职、违纪的处分工作。 (三)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党员标准,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思想教育计划。 ——分析、了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工作,对先进模范事迹要及时表扬宣传、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批评教育。 ——关心并帮助解决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为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的顺利成长创造条件。 (六)按规定收缴党费,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做好党内统计、报表等工作。 (七)各种类型的党支部应根据自身特点履行其职责,努力做到党建工作与行政工作同步研究,同步考虑。 ——教师党支部要紧紧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务,着眼于教学、科研工作上水平,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努力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积极实施教育创新。 ——学生党支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对学生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现象要进行批评帮助,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注重修养,积极向上,健康成长。 ——机关、后勤党支部要着力加强机关、后勤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努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管理水平。 ——离退休教工党支部要积极开展适应老同志特点的学习教育活动,注意发挥老同志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的积极作用,做好老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支部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防止个人说了算。正确处理好支部书记与委员之间、支委会成员和党员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坚持联系群众制度。一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教职员工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另一方面根据不同情况,安排党员做好联系群众的工作,了解群众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九条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一般应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党员组织生活会。每次会议或活动都要有计划、有主题,有完整活动记录。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党员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的,要及时予以帮助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要及时予以处理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五章 党支部的考核 第十条党支部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各党支部在全体党员对本支部工作进行评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材料并做出自评。各党总支对下属支部的总结和自评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党支部的考核工作在党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具体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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