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2012〕34号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山东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净化学术环境的意见》(鲁教科字〔2009〕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以我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学术研究、发表成果等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我校师生员工等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严谨治学,加强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 (一) 教师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积极向青年学生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二)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学术评价活动中,要正确行使学术权力,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三)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四) 合作成果署名应按照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排序。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 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第二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 (三)非研究协作者,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五)在学术评价活动中,行贿受贿; (六)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其他证明材料,产生不良影响; (七)与外单位(个人)签订虚假课题协议取得课题立项;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教职工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校将撤销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撤销所有通过由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项目、职称和荣誉等各种利益,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追回获得的津贴,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资格,延缓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等处理,并令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延缓答辩、退学、取消学位等处理,并按《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兼聘、学习、访问资格等处理,并令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 指导教师因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六条 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项目审批和成果鉴定之前,认真调查有关人员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对发现或举报的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相关处理。 (一)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在1个月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 (二)根据调查情况,专家组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校学术委员会。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专家组的认定报告和结论进行审议,在确认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后,对相关责任人提出相应处分建议,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处理。 (四)处理决定正式作出后,由学校或相关部门、学院出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当事人的正式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书,并正式通知当事人和举报人。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要严肃处理。专家组成员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当事人存在特殊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条 在学校未做出正式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处于保密状态,所有涉及人员不得向外界泄漏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助专家组的调查,对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拖延不加处理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对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并为被举报者澄清事实。 第十三条科技处和社科处按职责权限分别负责受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学术 道德规范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