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鲁理工大政发〔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12-07   |  发布人:朱艳红   |  作  者:

鲁理工大政发〔2016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校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事宜。评审领导小组每年成立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员进行审查、评选等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馆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教育分管领导(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及分管院长馆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秘书等)、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推荐等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四)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课程成绩须全部在75分以上,且所修总学分不低于规定的学分;课程成绩若只有1门未达到75分(成绩合格),但在科研实践、道德风尚、创新创业、社会工作等各类比赛中有排名位于前三位的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研究生,也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科研成果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所获得的成果。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必须满足:以第一作者(山东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源刊发表1篇论文以上或出版1部论著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科技奖励(省、部级及以上,排名位于核定名次之内)。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须有以第一作者(山东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定期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及以上论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需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工作站)等校外基地完成半年以上的专业实践,考核合格。

3.召开申请人所在班级(或专业)成员的民主评议会议,与会人员在认真审视申请人的思想品行、业务能力、纪律考勤、关心集体、文明礼貌等情况基础上,无记名填写意见票,同意票原则上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第十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同时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员的分配名额。

第十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有学院分配名额和学校竞争名额两种。学院分配名额是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评审条件可以择优自主分配的名额,学院分配名额推荐人员将作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议获奖人员直接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等额审查;学校竞争名额是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评审条件,将本单位未获得学院分配名额的候选人择优推荐到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差额评选的名额。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一)学校下发评审通知及名额分配情况。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向本单位研究生传达上级及学校有关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文件和通知要求。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实践成果原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手册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和名额分配情况,在提出申请的研究生中依次择优确定学院分配名额推荐人选和学校竞争名额推荐人选。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时应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时应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须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或专业实践能力、科研实践成果等,依次择优确定本单位的学院分配名额推荐人选和学校竞争名额推荐人选,现场公布结果,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分配名额推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学校竞争名额推荐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选。

(五)学校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会议,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学校竞争名额推荐人员进行审议,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议获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召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人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果学生对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为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要严格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和评选工作。

第十九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在全校通报。对于已经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人员,若发现其有违反学术道德或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收回其奖励证书、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鲁理工大政发〔2012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