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4〕7号)
鲁理工大办发〔2014〕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奖助体系,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学费收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落实。
第四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四)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内。
第二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硕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和具体部署组织申报和评审推荐,经过上级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研究生一年级的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的学科(领域)排序综合评定,一志愿生源和调剂生源分别排序。
接收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二年级及以上的学业奖学金,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的年级排序进行评选。综合测评成绩由课程成绩、科研成绩、民主评议和奖罚情况四部分组成。
(二)等级及标准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10%)
二等学业奖学金:4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20%)
三等学业奖学金:2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40%)
2.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10%)
二等学业奖学金:5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30%)
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年(占本学科人数的60%)
(三)名额分配基本原则
1.按一级学科招生培养的,以一级学科为单位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
2.按同一学院招生培养的学科(领域),以学院为单位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
3.招生人数较少的学科(领域),在分配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如果名额不足0.5时,可将指标数与下一等级学业奖学金合并使用。或者相同情况的学科合并使用。
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流程
(一)研究生处根据上级文件的安排发布评定通知,并核定和发布各学科(领域)、各等级学业奖学金名额。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
(三)符合评定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培养单位提交申请表和评定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组织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评定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研究生处复审,复审后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按学年制表,由研究生处组织核定,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四章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助学金适用对象为全国研究生计划内的全日制非定向(档案及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培养的在校研究生。
第十一条资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9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8000元。
第十二条助学金的发放:
(一)研究生助学金实行按月制表,由研究生处组织核定,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二)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享受34个月的研究生助学金,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享受46个月的研究生助学金。
第五章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和其他津贴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大型赛事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单项奖学金按照每年30万元的标准列入学校当年预算,由研究生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选。
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学金,按照学校与奖学金设立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津贴
学校积极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导师为研究生提供的助研津贴原则上理工类硕士生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200元,社科类硕士生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000元,为博士研究生提供的助研津贴原则上每生每学年不少于10000元,特殊情况可报学校审批。
助教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明确教学任务,由用人单位考核评定后发放津贴。
第六章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本学年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及单项奖的评定:
(一)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包括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
(三)课程考试有1门以上(含1门)不及格;
(四)中期筛选不合格;
(五)违反学校学术道德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停发相应的助学金。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因私出国、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之日起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参与同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九条其他特殊情形下的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