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检测结果的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15   |  发布人:朱艳红   |  作  者:

根据《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山东理工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规定》《山东理工大学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适应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需要,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1、论文检测复制比大于25%小于50%的,研究生须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论文修改;导师应加强指导。

2、论文检测复制比超过50%或经过3次及以上检测的学位论文,研究生须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论文修改;取消指导教师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

3、论文评审结果都是“合格”,但平均分不到75的,研究生须进一步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后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答辩;取消指导教师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

4、论文评审结果中有1个“不合格”,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研究生须在一年内(不少于6个月)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后,由校学位办组织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匿名外审,如评审结果仍有“不合格”的,终止该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取消指导教师2年的招生资格。申诉评审结果全为“合格”的,研究生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同意后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中答辩;取消指导教师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如申诉评审结果仍有“不合格”的,终止该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取消指导教师2年的招生资格。

5、论文评审结果中有2个“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能提出申诉,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研究生须在一年内(不少于6个月)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后,由校学位办组织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匿名外审,如评审结果仍有“不合格”的,终止该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取消该指导教师2年的招生资格。

6、在国务院或山东省学位办抽检的学位论文评议意见中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论文,撤消学位论文作者的学位;取消该指导教师2年的招生资格。同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3年内如有2人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则取消该指导教师所有层次的招生资格5年。

7、本规定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自20181月起施行。